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63606号“多收多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取得了显著特征,与申请人间具有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汉语信息、部分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多收多贷”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使印刷出版物等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多收多贷”作为商标识别,从而使之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