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酷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12440号“COOLG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899789号“COOLPEAR”商标、第10611905号“酷比乐 COOLBEAR及图”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拼写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解释、商标审查审理标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外文“CoolBear”仅一字母之差,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