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犇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66034号“犇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931153号“迪立希 DELICIOUS FOOD及图”商标、第22674946号“文家皮匠 WJPJ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