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瓦标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60832号“NOVA CHEM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83953号“NOVAPIPE”商标、第8277596号“POLYNOVA”商标、第4625923号“新星Xinxing及图”商标、第5925281号“NOVA”商标、第12465595号“NOVATECH”商标、第15087207A号“新星XINX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含义、读音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在部分指定商品上并存,按照审查标准一致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第17类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CHEMICALS”可译为“化学药品”,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一为两个具有独立含义的单词,其中“PIPE”可译为“管子”,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二为两个具有独立含义的单词,其中“POLY”可译为“聚酯纤维”,其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外文“NOVA”,其与引证商标三“新星Xinxing”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工程学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CHEMICALS”可译为“化学药品”,其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五为两个具有独立含义的单词,其中“TECH”可译为“技术”,其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外文“NOVA”,其与引证商标六“新星XINXING”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7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