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庆安青清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11327号“7河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虽然与第17097345号“7”商标、第10106406号“ELEVEN 7”商标、第279562号“ELEVEN 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较为相近,但其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