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83882号“義利YI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義利YILI及图 27383882

阅读:102741 2019-03-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一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义利食品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7383882号“義利Y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与第24700313号“义利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

  申请人:北京一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义利食品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27383882号“義利YI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与第24700313号“义利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品牌介绍、国家领导人及国外领导人参访申请人公司及工厂照片、获得荣誉、参加展会照片、申请人商标注册保护情况、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百度搜索。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北京一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委将其视为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未加工的)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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