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649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与第5172233号“norcool及图”商标、第18963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申请人维权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指事物相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