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渝中区小青青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79914号“小青青 XQQ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宣传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其与第20844175号“青青小°C QING QING XIAO°C”商标、第6325735号“小青青家”商标、第15978964号“小草青青”商标、第17669048号“小青”商标、第5572957号“青青”商标、第4538178号“小青SHOSHE及图”商标、第7374068号“星期七 X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组成元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幼儿园标识牌照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幼儿园;组织体育比赛;书籍出版;演出;摄影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