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93710号“大喜麻辣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喜麻辣拌 26793710

阅读:118257 2019-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上善若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93710号“大喜麻辣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301、4302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馆预订;酒吧服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

  申请人:泉州上善若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93710号“大喜麻辣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301、4302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馆预订;酒吧服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7063191号“大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76080号“太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人与第21671884号“大喜刈包JUST HAPPY OPEN A BAO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核准,于2019年3月6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2、鉴于申请人明确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4301、4302类服务予以初步审定,故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商标局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剩“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六项。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为申请人所有,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793710号“大喜麻辣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喜麻辣拌 267937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7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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