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亚特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49489号“T动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233102号“DEUTSCHE TELEKOM 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4673号“台特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