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瑞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344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第14730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220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63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及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