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乐市信诚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顺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56356号“平安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安溪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不同,具有其他含义,可作为商标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汉字“安溪”,安溪县隶属于福建省泉州市,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