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408481号“BrainRobotic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ainRobotics 28408481

阅读:81962 2019-03-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强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408481号“Brain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1001、1002、1003类似群组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脑电图扫描仪;医用电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

  申请人:北京强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408481号“BrainRobo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1001、1002、1003类似群组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脑电图扫描仪;医用电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保留在1001、1004-1009类似群组上的“医用支架;医用手镯;奶瓶;性玩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则第24314570号“BRAIN ROBOTICS B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8518617号“B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84917号“B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75808号“B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于第10类复审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宣传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在1001、1002、1003类似群组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脑电图扫描仪;医用电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通知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剩1001、1004-1009类似群组上的“医用支架;医用手镯;奶瓶;性玩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商品。

  2、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材料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支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BrainRobotics”,可译为脑机器人技术,指定使用在医用支架、医用手镯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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