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汉栋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265841号“鲁汁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臆造性标识,为《水浒传》人物“鲁智深”谐音,“鲁”亦为山东省简称,该标识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与第10448251号“鲁知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大量含“参”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蛹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