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登封市鑫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50877号“河南工程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707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0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5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河南”与“工程服务”连用已形成整体的显著特征,地名含义不再突出,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河南”为我国河南省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