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馕王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93464号“馕王NANBE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先已有大量含“馕”字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馕王”可理解为制馕大王,将其使用在茶、蜂蜜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