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11430号“玉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玉峡 28011430

阅读:148733 2019-03-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玉峡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11430号“玉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35629号“玉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销售对象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

  申请人:江西玉峡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11430号“玉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35629号“玉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销售对象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玉峡”与引证商标“玉侠”在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在呼叫方面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婴儿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菌剂、婴儿食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申请人所述其它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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