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义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弘雅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7日对第18801220号“克拉续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明了对应的产品内容,且商标中包含商品在行业中的通用名称。二、“克拉续梦”的意思为只有用珍贵的珠宝才能作为自己实现梦想的标志。商标直观的传达了一种奢靡之风,拥有的起贵重的珠宝才算是对自己实现梦想的体现,与我国崇尚的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社会良好风气背道而驰,极易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克拉”360及百度百科搜索解释打印件。
我委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书及所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7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委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文字“克拉续梦”属于其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所属行业内的通用名称,也未构成对其核定使用商品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示,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克拉续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