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治县艺鑫种养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67410号“葡金休闲农庄 ·portugal golden leisure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14323号“葡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及显著性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申请人在商标申请中存在错误造成“portu”和“gal”连接在一起,形成了国家名称。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报道、店面照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拉丁字母组合“portugal”译为“葡萄牙”,属外国国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苹果树种子、未加工的谷物、鲜花五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五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