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春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20744号“SANULI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变更证明及新版营业执照、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现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中的“版权贸易”、“商标代理”经营项目已被准予删除。申请人并未向商标局办理代理机构备案事项。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97954号图形商标、第20869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删除“版权贸易”、“商标代理”经营项目,并且未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资质备案,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