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宾川县华侨庄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正浩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45002号“葡提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58219号“菩提果 BOD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葡提果”与引证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的汉字“菩提果”相比较,二者均由三个汉字组成,仅一字之差,且呼叫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鲜枣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