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孜州华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12093号“青藏谷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青藏”为“青藏高原”的简称,源自申请人所在地。“谷物”为申请人主营产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向申请人所销售的商品的来源及具体内容,具有明显指向性,用于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青藏谷物”用于指定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