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学红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新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98804号“乐翻翻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949870号“乐翻网 LE FAN 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乐翻”和“翻新”两个部分进行识别,鉴于“翻新”具有确切的字面含义,用作商标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为汉字“乐翻”,该汉字与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汉字“乐翻”相同。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上述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