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阳县高原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千智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74618号“寿山圣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0612号“寿山 SHOU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9042970号“寿山仙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寿山圣果”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中的“寿山”文字,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上述“寿山圣果”文字与引证商标二中的“寿山仙果”文字相比较,二者均由四个汉字组成,仅第三顺位一字之差,且含义相近。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活动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