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芳芳
委托代理人:山东点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70656号“乌苏集市 WUSHJI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且在先已有其他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乌苏市”是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的一个县级市,“乌苏”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而本案申请商标的文字“乌苏集市”并未形成明显有别于“乌苏”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应予驳回之情形。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有别,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