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273785号“搜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5134542号“搜狐SOU,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申请中由我委于2018年1月22日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一审行政诉讼胜诉,并刊登于第1633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由我委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