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艾诗凯奇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顺德商航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安市鹤祥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3日对第20515578号“HEXSK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SKG”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明知的情况下,抄袭、摹仿、抢注申请人的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530210号“SKG”商标、第7594158号“SKG”商标、第3116367号“SK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2、申请人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记录;
3、申请人的广告宣传资料;
4、申请人的销售发票;
5、申请人及“SKG”品牌所获荣誉及奖项。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被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10类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HEXSKG”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SKG”,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