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049201号“搜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3739134高“搜狐SOU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1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2、商标局部分驳回所引证的第5880374号“搜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申请中由我委决定撤销该商标在“婴儿全套衣;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我委所作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足球鞋;鞋;鞋垫”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由商标局于2018年1月16日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593期《商标公告》。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三已由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故,以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