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成涛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海國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一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53125号“三养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819号决定,于2018年7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中海國際(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其在2014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限)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交给申请人质证,而申请人在此前的调查中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事实,我委调取了商标局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
1、商标持有人出具的商标授权书,许可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
2、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证明资料。
3、两份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珍养红枣莲子粥检验报告。
4、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杏仁露检验报告。
5、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新养六核桃果仁露检验报告。
6、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部分销售收据及发货记录。
7、石家庄市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三养产品包装照片。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3、4、5显示的是复审商标被许可方的产品检验报告,仅仅表明被申请人的三养莲子粥和杏仁露质量合格,不能反映出复审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证据6的销售收据及发货记录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或者非指定使用的第32类商品;证据7显示的产品包装具有制作的随意性,其真实性难以认定。故结合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