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瑞托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97450号“果九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原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122754号“果儿九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果九九”与引证商标“果儿九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坚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