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嬴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36741号“FREE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5类商品项目上享有在先权利第19715980号“FREE STORE”商标(以下称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47731号“F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2771号“富依 F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89017号“FREE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01482号“FREE &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636904号“FRE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954174号“FREE &f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24727号“FREE STY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18年11月13日,截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正处于宽展期内,其所有人尚未申请续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为两个不同商标,其曾经享有的在先商标专用权并不能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依据。
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FREESTORE”,与引证商标一“FREE”、引证商标三“FREE2”、引证商标四至六英文“FREE &fun”、引证商标七字母部分“FREE STYL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服装;裤子;领带;手套(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帽;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类;帽类;袜;连指手套;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尽管引证商标二尚未申请续展,目前正处于宽展期内,但由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认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本案引证商标共存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