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凡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59350号“凡崋装饰FAN HUA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12478号“凡华及图”商标、第11133163号“凡华”商标、第28641795号“铧厦HUAX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装门窗、浴室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装门窗、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