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艾力彼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432521号“艾蜀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168208号“图形”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
申请人:上海艾力彼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7432521号“艾蜀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9168208号“图形”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