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2692号“水星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46899号“水星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918034号“水星创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第21156029号“水星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94088号“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到期未续展已归于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水星KIDS”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698774A号“孩子在线KIDS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98774号“孩子在线KIDSON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52494号“KI-NING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549970号“培思幼儿KIDS PLAYFAC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392028号“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659036号“KIDS2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