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52261号“帝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帝陀 7352261

阅读:135794 2019-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润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52261号“帝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87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帝舵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润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352261号“帝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887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从考证商标局裁定的依据。被申请人并不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于中国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理由书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60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0日派人至我委领取了答辩通知书及申请人的复审申请理由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如下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为复印件形式);

  2、被申请人的销售发票(为原件形式);

  3、被申请人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产品调拨单、声明书(为原件形式);

  4、被申请人取得的相关资质资料(为复印件形式)。

  我委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经查,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为已作废发票,其它证据或与本案无关,或存有瑕疵,或真实性存疑,或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涉及0104和0108群组商品,更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及0104和0108群组商品上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网及手机应用上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查验的结果资料(为复印件形式);

  2、对丰采公司进行查询的结果资料(为复印件形式)。

  我委将《商标评审案件证据再交换通知书》、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书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寄给被申请人,后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63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我委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4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公告于2014年3月13日刊登在第139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类粘胶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9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委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委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和4为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据,均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证据3中,虽然佛山市顺德区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了声明书,但是被申请人与佛山市顺德区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信息,佛山市顺德区轩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调拨单上显示的收货单位非被申请人,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这些证据无法相互佐证。被申请人虽还提交了5张销售发票,但是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网查询,该5张销售发票均为作废发票。综上所述,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等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52261号“帝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帝陀 735226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11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