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大井泵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联兴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535820号“华乐诗 WALRU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6538号决定,于2018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认同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经查,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真实有效地使用在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上。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提供给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官网的产品介绍页面(为复印件形式)。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三阶段提交的如下证据(均为复印件形式):
1、商标许可授权书、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产品包装盒及产品照片;
3、销售合同、订单通知书、增值税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复印件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的证明力较弱,有的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有的显示的商品非饮用水滤器等复审商品,有的显示的商标非复审商标,有的非形成于三年期间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期间内实际使用在饮用水滤器等复审商品上的事实。
我局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31日申请注册,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冲水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5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4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7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中显示的商品为面盆龙头、座便器等,均非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且有的在案证据非形成于三年期间内,有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标非复审商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另,鉴于申请人于本案中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故复审商标在冲水设备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饮用水滤器、卫生间消毒散布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冲水设备等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