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首佳优品(北京)国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滔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58352号“好番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97481号、第27609910号商标、第285164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申请商标使用在除新鲜圣女果、新鲜西红柿商品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圣女果、新鲜西红柿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