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10849号“车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82495号“乐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99299号“车乐园AUTO KINGD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且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力状态尚不确定,引证商标二已被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2、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向引证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车乐”,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轮胎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