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康融博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01425号“金菌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6125号“菌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34669号“金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5573号“金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凭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区别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金菌宝”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文字“菌宝”、与引证商标二、三包含相同的文字“金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药酒、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5类药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