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凌致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75754号“NASHOR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1114号“奈尚NASHON”(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97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照片(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先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上十分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