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肇超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52520号“都市衣柜CITY WARDRO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31388号“城市衣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88236号“城市衣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71780号“都市衣堂DSY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07086号“都市衣库”(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09122号“都市E柜DUSHIEG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计划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权力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很强的可区分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在百度百科解释的页面截图;2、申请人企业信息;3、申请商标的品牌简介、申请人店铺在中国品牌女装网的形象展示;4、申请商标的服装吊牌、包装袋;5、申请人的店铺照片;6、申请人签署的专卖店联营合同。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提出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都市衣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袜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