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503133号“犟肘子JIANGZHOU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犟肘子JIANGZHOUZI及图 27503133

阅读:101368 2019-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犟字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3133号“犟肘子JIANGZHOU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1733号“强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53767号“烩干火…

  申请人:北京犟字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503133号“犟肘子JIANGZHOU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1733号“强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53767号“烩干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01833号“犟·骨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相关公众能够通过申请商标对服务的来源加以识别。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截图;引证商标一、二、三的营业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呼叫及含义上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上十分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餐厅、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503133号“犟肘子JIANGZHOU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犟肘子JIANGZHOUZI及图 275031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6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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