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邦专猎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83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072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66598号“AIM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521075号“云联众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提供体育设施;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法服务;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提供体育设施;组织彩票发行”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