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伊众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夏七一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53873号“伊众源YI ZHO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659号“源杰及图”商标、第5209507号“源记 YUANJI”商标、第8106086号“食草本乐及图”商标、第23366383号“源及图”商标、第27116954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