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邦专猎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75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10697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810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37927号“ZHENG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037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289774号“三美仁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47156号“HYUNY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评审应诉环节,由于我委已认定申请商标因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不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故引证商标四的事实状态对本案结论认定并无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商业管理咨询;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人员招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