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张氏小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36893号“张氏望京小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2135号“张氏及图”商标、第15794296号“张氏 三味禾及图”商标、第16771816号“张氏秘方排骨米饭及图”商标、第17922036号“张氏碳锅鸡zhangshitanguoji及图”商标、第10381428号“张氏 天地人及图”商标、第28238328号“张氏 宽窄巷Kuan Zhai RLLey及图”商标、第4887581号“张氏修身堂”商标、第18599418号“张氏 古楼山及图”商标、第17736525号“张氏私房及图”商标、第26858193号“张氏糍粑辣子鸡”商标、第7856735号“张氏 馨丽源及图”商标、第9081346号“张长德 张氏热米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十已无效,故两引证商标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在先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十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张氏望京小腰”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张氏”、引证商标三文字“张氏秘方排骨米饭”、引证商标四文字“张氏碳锅鸡”、引证商标九文字“张氏私房”、引证商标十二“张氏热米皮”均含有“张氏”,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