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南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20498号“南方泵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6109号“南方泵业”商标、第25769863号“南方财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二正在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第3423452号商标在相同商品上已获准注册,且已有多件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3423452号商标注册证、宣传册、发票、合作协议、业务合同、产品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南方泵业”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南方泵业”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泵;润滑油泵;离心机(机器);泵(机器);螺杆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动调节燃料泵;加油站发油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