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魔动功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康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38976号“张京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法人即为张京坤本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简介、广告宣传、申请人获得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的法人即为“张京坤”,多次参加极限自行车比赛,成绩突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自行车;自行车车胎;自行车车轮”等商品上,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