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诚意企业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06577号“MUL INSEN.1998 WWW.MULINSE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1716号商标、第1032671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杖、牵引动物用皮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