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角木质地板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47088号“TRIANGULO Exotic Hardwood Floor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29108号、第6339687号、第167270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TRIANGULO”与引证商标一“triangolo”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